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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家庭归乡聚侨村:重回“闹热”闽南年******

  中新社泉州1月19日电 题:华侨家庭归乡聚侨村:重回“闹热”闽南年

  中新社记者 孙虹

  “吾妻收知,来信均悉……”当代书侨批的老先生写下一句句对亲人的新春问候,欧洲福建侨团联合总会轮值主席丁建志感慨不已:“仿佛回到了几十年前在外打拼的日子,想起了那时对家乡、家人的思念。”

  春节将至,丁建志回到了久违的家乡福建泉州,在历经数百年沧桑的晋江梧林古村落,提前重温了记忆中“闹热”(闽南语,意为“热闹”)的闽南年。

  为了让海内外游客尤其是归乡的侨胞沉浸式体验闽南年味,梧林古村落以“侨春有吉”为主题,主要在1月22日至27日以及元宵节期间,延展吉灯、吉焰、吉戏、吉市、吉作、吉愿、吉食、吉物、吉事、吉影等十大主题体验活动。

  作为首批体验者,包括丁建志在内的六组华侨、归侨家庭18日晚走进梧林,他们中有继承祖辈手艺开设南洋餐厅的归侨二代;有常年旅居国外好几年没有回家团聚的华侨家庭。而今,他们围炉煮茶、听曲看戏、制作灯笼……感受着记忆中最熟悉温暖的年味。

  在闽南古厝中,菲律宾华侨柯文坛带着两个儿子围桌而坐,向他们讲起父辈在海外奋斗拼搏的创业史,畅叙对家乡的期盼和祝福。

  “一走进梧林,过年的氛围就拉满了,一眼望过去红红火火。”柯文坛告诉中新社记者,闽南的年味、人情味是自己在外打拼时无法割舍的乡愁。奋斗了一年,就想着回到家乡来。看着家里老人、孩子们的笑脸,感觉一切都值了。

  身着颜色鲜艳的娘惹服饰,印尼归侨二代洪莉慧和11岁的女儿张钰雅在人群中格外亮眼。她们一起亲手制作传统灯笼、点燃烧塔仔火药画、在梧林百年榕树挂上祈福飘带……

  “希望来年越来越好,希望与海外的亲人早日相聚。”洪莉慧如是说。

  当夜幕降临,气势磅礴的百米龙灯霎时亮起,大家提着做好的灯笼行走其中,也有人跳起闽南传统的“跳火盆”,寓意跨向红红火火的新一年。

  晋江市梧林青普文旅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明表示,“侨春有吉”是梧林打造的第三个闽南年主题活动,“过闽南年来梧林”逐渐深入人心。游客们春节来梧林,不仅能体验新春赏灯的传统、见证吉焰点燃的瞬间,还能观看每日不同的民俗巡演,逛年味市集、打卡限定吉食,手作灯笼、祈福、看展,真切感受一场地道闽南年文化在地之旅。(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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